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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4 发文单位:日博娱乐城 四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0

四    平    市    教    育    局

四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教联字[2017]14号

关于印发《四平市学校食堂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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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学校食堂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教育部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教财[2012]2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吉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伙房)供餐实施办法》(吉教联[2016]31号)精神,规范学校食堂供餐管理,确保学校广大学生饮食卫生安全,不断提高学生生活质量,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国务院食品安全管理条例》、《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食堂性质、宗旨与管理

第一条 学校食堂应以改善学生营养、增强学生身体素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宗旨,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原则,建立健全覆盖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强化内控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并时时接受全校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1.学校食堂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对外承包,已承包的要立即终止合同并全部收回,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综[2011]224号)要求,合理确定伙食费成本定价和收费方式,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2.校长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是第一责任人。学校要建立由校领导、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食堂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员,全面负责学校食堂供餐管理。

食堂要设有24小时全方位监控系统,对环境卫生、食品安全和工作人员着装情况及食品加工操作过程进行全程监控。

3.学校对食堂膳食标准和营养品质负直接责任。学校食堂应保证学生基本营养和营养均衡,科学配餐。食堂要配备专兼职营养师,经心设计科学安排每周食谱并于每周一在食谱公示板上进行公布,同时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4.学校食堂应成立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并发挥其在配餐食谱、食堂民主监督管理和检查评议等方面的作用。要定期召开各层面会议(如家长会、学生座谈会等)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食堂管理方法、改善伙食。

5.学校食堂卫生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条例》执行,应建立并完善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细化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章 食堂设施与环境卫生

第二条  学校食堂应依法申请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未经验收许可不得加工任何食物或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学校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合理,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存放间、粗加工间区、食品加工操作间和食品成品备餐间、食品出售场所;要有照明和通风、防灭苍蝇老鼠蟑螂等设施,要严格按照食药监局、卫计委、爱卫会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 食品采购、贮存及加工

第四条 学校食堂食品采购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不得采购质量不合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得采购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采购食品时应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及供货采购清单等,并建立采购台帐,如实记录采购食品、原料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数量、感官检查情况、供货者相应资质等。

第五条  规范大宗食品采购行为。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要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方式确定供货商。

第六条  食堂物品的入库、出库必须由专人负责签字确认。坚决杜绝质次、变质、过期食品的入库与出库。建立定期盘点制度,每学期至少一次,保证库存食品与账目、出入库记录一致。

第七条 食品加工过程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并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放置于专用冷藏设施中冷藏48小时,冷藏设施应加锁并由专人负责登记管理。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信息。

第八条  学校食堂一般不加工制作凉菜类食物,如若加工应按相关要求建立凉菜专间,并在专间中加工制作;严禁制作现榨饮料、生食海产品等;不得加工烧烤类食物。

第九条 制作食品过程严格按照原料、粗加工、半成品加工、烹饪加工、成品贮存出售的程序进行,防止交叉污染。每道工序应有专人负责,盛装原料、半成品、成品用具不得混用,要有明确标记。

第十条  餐用具使用后应及时在专间内清洗消毒、定位存放,保持清洁。消毒后的餐用具应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保洁设施有明显标识,消毒后餐用具应符合GB1493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 

第十一条  加工制作食物如有剩余,应在高于60度或低于10度条件下存放,再次食用前必须经过加热100度(内部温度)10分钟以上方可再次食用。

第十二条 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等不易掌握剂量的添加剂,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

第十三条 学生就餐场所应张贴均衡营养、健康饮食行为等宣传资料;应设置洗手池等设备设施,有明确的洗手、消毒及检查等规定;就餐场所及设备设施应定期维护,保持干净整洁,做好地面防滑。

第四章 从业人员的健康与教育

第十四条  招聘录用食堂从业人员时,要对其品行及心理健康状况进行了解,对有明显品行问题或心理健康问题者不能录用。各校要建立食堂从业人员档案,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  学校对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在取得有效健康证后方可进行工作。

第十六条  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中有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咽部炎症、呕吐、伤口化脓病灶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持市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七条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消毒。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首饰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售饭时要戴上口罩。

第十八条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应按照培训计划要求每年不少于40学时的餐饮服务和食品安全培训,学校应有记录及对每个人的考核评价。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食堂财物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财务公开。定期(每学期至少一次)将学校食堂财务收支情况,物资采购情况向学生、家长、学校膳食委员会予以公示,接受学校师生和家长的监督。学校食堂要将财物收支情况,物资采购情况,食谱安排,饭菜价格等信息与上级教育部门学校后勤管理中心联网同步。

第二十条 教职工在学生食堂就餐,伙食费据实结算,不得侵占学生利益。学校食堂收支结余实施月度结算,结余款要完全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严禁用于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补贴以及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后勤管理中心要会同卫生、食品药品监管、质检、财审等部门,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形式对学校食堂供餐管理各个环节加强监管,对发现的问题要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情况严重的要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食品安全是上级教育部门考核学校工作的重要指标,学校食堂必须将饮食安全放在第一位,严格执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设立校长信箱,食堂工作人员、就餐学生可以对食品原材料采购、伙食质量等问题进行投诉或举报,学校应定期公布投诉或举报的处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 建立食堂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违反规定、疏于管理、玩忽职守、导致学生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堂和责任人以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的相关责任人,要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