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诈里的“黑吃黑” 绝非“侠盗” 实乃犯罪!
“法官,我冤枉啊!我只是截胡了他们的赃款也构成犯罪吗?”
“当然构成犯罪!即使是赃款赃物,也不是你可以非法占有的理由。”
案号:(2024)渝0119刑初336号
承办法官:杨帅
案例撰写人:张涛
基本案情
被告人毛某通过某短视频平台了解到可以在虚假贷款平台申请贷款,其所谓的贷款服务实际上是进行“跑分”“洗钱”的违法犯罪活动,由于毛某自身比较缺钱,详细查询该贷款模式后,妄图以办理贷款的方式将“黑钱”据为己有,用于偿还债务和日常开支。之后毛某便与某虚假借贷平台联系签署所谓贷款合同,并提供个人银行账户和个人信息给对方用于接收资金,待对方将资金转入自己银行账户后,便将对方拉黑。毛某共骗取资金8万余元,用于还债、日常生活开支等。经查,毛某该卡收到的资金均为高某、朱某、谢某被网络诈骗的资金。毛某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退缴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
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编构事实、隐瞒真相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综合全案犯罪事实,依法判处毛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其违法所得八万余元。
法官普法
近年来,关于预防电信诈骗的普法宣传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群众法治意识明显提高,防骗意识显著提升。尽管国家严厉打击电信诈骗,部分不法分子却视提供“两卡”为“生财之道”,妄图通过“黑吃黑”方式非法占有电诈赃款,谋取非法利益,自以为惩恶扬善且骗子不敢报警,却不知此举同样触犯法律。
“网络贷款”“刷流水”“包装银行卡”均不可信。凡是以办理贷款为名要求提供银行卡“刷流水”包装银行卡的,都是在使用持卡人的银行卡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收取、转移赃款。妄想以“黑吃黑”的方式占有他人“不义之财”是犯罪行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切勿抱有对方可能认栽、不敢报警的侥幸心理,只要“黑吃黑”的犯罪行为次数、金额达到立案标准,同样会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文字:张涛
校核:丁晨曦、周壕
编辑:冯琨麟
审核:潘远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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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每周普法 | 电诈里的“黑吃黑” 绝非“侠盗” 实乃犯罪!》